二、遇有特殊情況需改變試驗周期和試驗標準時,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綜合分析并提出建議,經礦機電總工程師或科技術主管批準后方可執(zhí)行。
三、井下試驗安全措施應嚴格按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執(zhí)行。
四、長期停運行的設備(井下三個月、地面六個月)或移動后設備投入運行前必須按運行中設備的項目和標準進行試驗。
五、進行絕緣試驗時,應盡量將連接在一起的各種電氣設備分離開來單獨試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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